黄云龙律师为罗某某从继承人处争取到15万元本金及利息
TIME:2021-07-20 来源:黄云龙(原创)

黄云龙律师为罗某某从继承人处

争取到15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6日案外人张某某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0.00元,2018年12月1日案外人张某某与原告补签了《借条》。原告张某某2013年2月6日向案外人张某某转账借出人民币140000.00元。《借条》同时对应还款本金合计150000.00元、还款利息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现案外人张某某已死亡,但未还清原告借款。经查明,被告陈某某系死者案外人张某某的妻子,上述150000.00元债务发生于案外人案外人张某某被告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成系死者案外人张某某父亲,被告王某仙系死者案外人张某某母亲,被告张某箔系死者案外人张某某长女,被告张某霏系死者案外人张某某次女。案外人张某某死亡后,被告王某仙张某成张某箔张某霏继承了死者案外人张某某位于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XX号御景天成XXXX号的房产等遗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仙张某成被告张某箔被告张某霏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对案外人张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截至起诉之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其余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上述债务。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律师分析】

各被告系案外人张某某的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五被告均系案外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张某箔、张某霏、张某成、王某仙四被告放弃对案外人张某某全部遗产的继承,其对张某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被告陈某某未放弃继承,因此,被告陈得美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张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详见(2020)云08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借款人死亡的,只能在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要求清偿,并只能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告知了原告。本案在查明被告具有房产等财产的情况下,起诉被告(借款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借款人(案外人张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届时,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支持,执行才会有希望。

 

法律解答

一、借款人死亡的,是“父债子还”还是如何确定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借款人死亡的,其遗产的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还款;放弃继承的,不负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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