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的律师代理谈继承案件的举证
TIME:2022-04-28 来源:胡常明(原创)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时,除非诉讼双方均承认的事实法院才会认定,否则对于无证据的主张法院不会予以认定。但是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比如说继承纠纷案件里,就有一定的特殊性,最主要是与身份有关。对证据的要求更高。涉及身份的事,仅靠诉讼双方的认可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应的有效证据来证实才行。本文就由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结合自己代理的一桩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介绍一下继承案件的相关举证问题。当然,为了避免过于枯燥乏味,本文并未系统讲解该类案件有可能涉及的所有举证问题,而仅只是挂一漏万地通过小结律师的办案历程和点滴感悟与大家分享,与你共同交流。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拍砖。

                                           


               法条及证据概况

1、法条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问题。从前述法条可知,概括地用比较简便的方式陈述,就是继承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人(哪些人)需要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继承哪些遗产?

3、证据概况。以上问题包括:一是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是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重点是被继承人去世的证明、相关有效的遗嘱证据,或者协议书);三是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其中遗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共同的需先将遗产从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中分割出)。

                     举证责任

1、原则。一般说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诉讼的一方负有对前述几方面的证据进行举证的义务。虽然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但是立案时总得有双方的身份证明的证据、起诉的法律关系的证据、立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也就是说,提出诉讼的原告的责任并不轻松。

2、现实中被告占便宜了?一般说,的确如此!特别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更是如此,原告不仅需举证,还需缴纳(预付)诉讼费,相当于被告只需坐等分钱即可。

3、试举一例。2018年,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理了一家兄弟姐妹及亲属间发生的家庭纠纷,因无法协商,亲属之间得先打确权析产官司,之后才能打继承官司,此案历经3年整,最后才确定由3人共同分割在某开发商(继承官司的第三人)留存了十多年的一笔150余万元的房屋拆迁款。主审法官在法庭上感叹:为何拖至现在才打官司,十多年前这一大笔钱可以买一套大房子了,现在三人能分多大一点钱,连利息也没有?这就是现实,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经办案例

1、案情简介

甲男,现年14周岁,父母刚离异,其本人跟随母亲生活;其父亲突然去世。父亲(被继承人)生前在昆明市区和宜良县、曲靖市留有几处房产,其有一位同父异母的姐姐乙女。为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在无法协商办理公证继承的情况下,身患多种重大疾病的甲男,由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委托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和刘正明两位律师代理诉讼。

2、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有当事人甲男及其父母的身份证、父母的离婚协议等零星的证据材料。其余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特别是其父亲的死亡证明、其同父异母姐姐乙女(即被告)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一律缺失,只知道乙女的姓名(后来查实姓名中三个字还有两个字也是错误的)和大概的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事后查询到乙女在单位正是负责人力资源的,在其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单位更不可能查询到其信息),其他信息一概不知。

3、案情分析

甲男父母离婚不久,离婚协议书里记载了财产分割情况,说明其父亲(被继承人)去世时无配偶,至于财产信息,可以通过查询调取证据确定下来。但是原告要继承其父亲(即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先确定其所涉及财产的主人已去世才存在遗产之说,也就是说,得先有死亡证明,然后是父亲的子女有那些,现在说,其同父异母的乙女就是,但是这得有证据。

4、沟通失败

按照前述举证原则和现实状况,胡律师在征得委托同意后,与乙女电话沟通,说明其与弟弟共同配合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且提出谁当原告都可以,如果对方愿意起诉自己可以配合提供材料。但是在“考虑”一段时间后,再次联系时,才知对方根本不愿意配合,沟通彻底失败。当然,律师也从对方的一些牢骚中摸清对方不配合的原因。原来是其弟弟是未成年人,现在分割遗产,得对弟弟予以照顾,等几年,其弟弟成年了,再分割,于是盘算着采取拖延战术。

5、律师的责任

对方不愿配合的情况下,关于以上第3点分析的举证材料的收集,要么由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提供,要么结合委托人提供的线索信息由律师负责收集,这是通常情况的处理方式。本案的特殊情形,并与委托人沟通后,决定只能按后者进行。我当律师多年以来,前后两种情况我都经历过不少,如今既然负责了这个案件,那负责调查取证就是我们律师的责任。在此顺便说一下本人律师执业中遇到过的第三种处理方式:当事人因经济困难交不了律师费,又不愿通过正规途径去申请法律援助,我只好伸手相助,但是调证地点又在外地。我除了书面告知调证事项以外,还曾免费向其提供书面律师意见,要么某具体的单位予以配合办理并出具相关材料,促使当事人自己达到相关目的。

6、律师取证的先后

这好像没有先后之分,似乎可以先易后难,或者是按方便工作的原则进行?不过,此案情况特殊,作为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当然先得从死亡证明开始。因为,只有拿到死亡证明才能证实该继承案件已经开始,其余的证据才能从该证明进行逐一展开。

7、专项委托书

这也是非常有必要并且是很重要的一点。律师调证是最难的一环,并不是凭执业证、律所出具的介绍信及通常的委托书就能轻易调取,有关单位,如果不配合,律师也得积极想办法。在此,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律师取证,除了常规手续以外,最好由委托人专门出具一份向某具体单位调取某具体材料的委托书并加盖律师所印章。毕竟靠自己的嘴结合所带材料去向各单位的人员进行解释那是多费劲,并且还不知道后果的事。我们律师最好提前将准备工作做足了,将调查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以及律师有可能受到的刁难等都提前做好预案,接下来的工作才会顺利一些。此案我们律师去宜良向当地公安机关调取死亡证明就是如此。由于准备充分,在经过沟通并向其提供了各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后,最后代表家属“领取”死亡证明(没错,是代表家属领取,因为对方答复不提供给律师)。现实中曾爆出过多起律师为了向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被迫打起了行政官司的事例发生。这种事,遇到了真是折腾。

8、作好有关单位不配合的准备

从实务工作看,一般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即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但是,在现实中,这些单位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然,有些单位是因为根本就没有相应的高档,自愿也就没有查阅调取之说。我代理的此案,有些地方是查不到(如户籍地派出所,是查询不到死者过去亲属的人员信息),有些是因家族、亲戚关系的原因,明确拒绝配合出具与某人相关的材料,如村委会。此案中,查询死者的父母健在与否异常艰难。

9、有些设想的确不妥

比如,墓碑照片,这是我代理案件中,经常被客户提及的,意思是以此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早已先行去世。照片的效力本就有限,作为证据的话,还需多一个拍照来源载体的实证,更是麻烦,且还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我代理的此案,也在取证过程中,宜良北古城农村几位长者也如此提及。去墓地拍照这方法自然不能采用;不过,其证言倒是非常好,由于其愿意陈述,因不能亲自书写,但是其口述我记录了下来,后经其签字确认,也倒是一个证据。关键是此证言是属实的,后来法庭上自然被认定了。

10、取证需要穷尽一切

在调取被继承人的长辈(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证据时,我曾尝试和设想去调取被继承人生前曾工作过的单位人事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外地监狱服刑时期的登记记录、外地法院刑事审判卷宗里刑事侦查中有关亲属关系的陈述等。当然,为此,小刘律师和我曾打了无数的电话先行了解核实,作好备选。此案我们在被继承人的老家,在当地村委会拒绝后找到了两位好心的邻居形成了一份证据,才免除了去更远的外地奔波之苦。

11、永远不会有一模一样的案例

这是真的,案件如此,举证更是如此。就我代理的此案来说,被继承人的前后几次婚姻的结婚、离婚和生育孩子的情况我们查清了,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的证据也有了;但是其与前妻所生之女(两个字)与现委托人一方提供的名字并不一样,这既要证实二者为同一人,更要证实现该人如今的真实名字更重要。虽不知身份证号,查询实在太困难(如今不同多年前,知道电话号码去营业厅交5元话费就可以打印出印有姓名的收据)。因该姓不是大姓,考虑到同地区同一年龄段同性别且同名的人一般不会太多,于是通过网络多方查询,虽取不到有效的凭据,但是其真正的名字,我们律师心中基本有谱了。然后向其供职的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查询,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去对方单位约谈中潜入驻地去查看员工榜之类,终于弄清乙女现在的真名。

12、从来就没有轻轻松松的案件

前面分析到的继承案件三个方面的证据只是核心,并不是全部,要向法院立案还必须解决所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所要继承的财产范围的证据、遗产价值、遗产分割意见的事实依据等各种证据。因篇幅所限,此方面就不再一一赘述。

13、节外生枝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一个诉讼律师的职责不容松懈,律师需要永远做好准备!就此案来说,法院受理后,在应诉过程中,被告乙女向法庭提出要做一个亲缘关系的鉴定,即要鉴定原告与其有无血缘关系,其怀疑原告不是她父亲亲生!有点可笑?更令人气愤,对生者和逝者都充满了侮辱态势!退一步讲,假设其所言经鉴定成立的话,那原告与其父亲也形成了近十四年的抚养关系,同样不影响继承。后来这个申请还得到了法庭准许。后来在鉴定机构做鉴定时,经交涉,被告同意先行写下一份书面的道歉信,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按条件决定是否交付给原告母女,如果其疑问不成立则向原告方进行赔礼道歉。于是原告一方及被告的几位叔伯配合去进行抽血做DNA鉴定(顺便说一下,目前我国这种鉴定无固定标准,鉴定机构的结论是排除、不排除两种)。经过一番折腾,意外并未发生,鉴定结果是不能排除鉴定对象存在亲缘关系。当然,在法庭上,在据理力争的同时,质证中对此也得进行有理有节的痛斥,以维护公理和正义。

14、每一个案件都是利益之争

基本上说,的确如此,继承案件更是典型。此案,原告方历经千辛万苦收集齐全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自己和被告共同继承遗产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且身患疾病休学在家,是真正需要照顾的弱势一方,按《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不过,在法庭上,早已成家立业,有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被告,在其代理律师的帮助下,举出了一大堆证据,称其本人才是应受照顾的对象等等。记得在法庭辩论的最后我说了这样一句:综合分析全案的有效证据,案件所涉遗产就是全部均由原告一人继承依法也并不为过,但考虑到各相关情况,本案原告提出继承70%的份额是合理的。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17日做出一审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其中原告继承的比例为60%。虽然律师认为法官略为保守,可结果在意料之中,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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