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发布执行程序中调查令管理试行办法
原创:中天律师
TIME:2022-12-07 来源:原创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共同联合发布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令试行办法》),并已开始实施。这对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调查令试行办法》规定了对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调查令,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该《调查令试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允许调查的具体详细范围、调查令的签发程序要求,还对涉及国家秘密等六种情形不得申请签发调查令等作出了规定。另外还对持令律师不得滥用调查令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及违令时的处罚办法等进行了规定。这部《调查令试行办法》实操性较强,律师们普遍表态表示欢迎。

注:以下照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管理办法(试行)

(注:以下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依职权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调查令,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

本办法所称持令律师,是指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办理申请调查令的代理律师。

本办法所称协助义务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或财产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三条   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包括: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婚姻登记、征信记录、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社会保障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信息;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征信记录、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存款、动产、不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退税退费、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

(四)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违反限制出境措施等证据;

(六)其他与执行案件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申请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查控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被行人、担保人提供有效担保;

(三)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信息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信息不为协助义务人管理、担制或知晓的;

(五)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信息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六)其他不宜以调查令形式调查的。

第五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令的编号;

(二)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共同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四)协助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具体事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拒绝或者妨碍持令律师调查的法律后果;

(八)人民法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九)签发日期和院印。

调查令载明的内容应为打印文字,禁止书写文字。上述内容不完整的,人民法院不得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可委托一名律师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络在线申请。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持令律师的身份情况、共同调查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或财产信息、协助义务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财产信息的理由、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客观原因等;

(二)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持令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共同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使用承诺书。

第七条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签发。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调查需要确定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调查令。

第九条   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申请书、调查令及回执等相关材料随案归档。

第十条   持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由其所在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含持令律师)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等证件材料,供协助义务人核对。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对调查令载明调查事项涉及的资料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第十二条   持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不得调查与调查令明事项无关的信息,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持令律师调查取证后,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全部证据材料及协助义务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四条   协助义务人应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回执。协助义务人应在提供的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回执上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或捺印。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协助义务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事项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协助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六条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在三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建议,并可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整、及时反馈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泄露、不当使用调查获取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获取的证据及财产信息的;

()利用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其他滥用调查令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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