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典 案 例
案例一:交通肇事罪“两死一重伤”,获缓刑。
2017年3月,被告刘某驾驶大货车车由会泽驶往昆明方向,在行驶至嵩待线K62+700M(寻甸县功山镇 八岔哨大桥)路段时,因下雨路面湿滑,采取制动车辆失控,所驾车辆越过中心实线侧滑至道路左侧,车辆左前部上与受害人普某某驾载乘李某某、张某某的云FPJ308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撞,致受害人李某某现场死亡,受害人普某某在送往昆明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张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刘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发洪作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何律师提出如下观点被法庭采纳:本案系过失犯罪,刘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首先,刘某并非故意,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过时并具有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1、时间特殊即下雨天的夜晚23:35许,2、行驶特殊即桥梁路段,路面湿滑。其次,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积极筹钱,用于伤者张某某治疗所需,向受害李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此外,刘某平时一直表现良好,并无不良行为记录。可见,刘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积极筹钱赔偿,并多次找到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虽然家属因特殊原因未出具《谅解书》,但也也得到了死者家属和伤者家属的体谅。
最终,本案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刘某在被拘留6个月后重新获得自由。
案例二:两伙人因“一百块钱的定金”而引发震惊昆明的“2016年8月20的大树营寻衅滋事案”,经何律师辩护,最终仅获刑八个月。
2016年8月20日在昆明大树营中营村,两伙人因“一百块钱的定金”引发冲突,其中一方还持有枪支,还出动了武警官兵。该事件在当天占据了多家媒体的封面,如云南网、腾讯新闻、都市条形码等,影响巨大。双方多名人员被警方带走。
2017年3月,涉嫌寻衅滋事一方的当事人陈某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何发洪律师。经会见陈某了解,本案系陈某一方的一女性朋友王某因2016年5月到另一方张某的服装店购买衣服,王某挑好衣服因身上钱不够,交了一百元的定金要求服装店 老板将其挑好的衣服留存。经过几天,王某发现其他服装店的同款衣服比其在张某服装店的衣服便宜,遂要求张某退回一百块钱的压金,服装店老板张某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在2016年8月20日中午,王某邀约陈某等六人到服装店讨要一百块钱的定金过程中,与服装店老板张某发生争执,陈某一伙人并回到住处拿工具,张某一方也邀约了多人。后双方在服装店门口对峙,陈某一方的刘某开枪吓唬,双方还未发生打斗附近村民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对双方涉案人员实施抓捕。后陈某被拘留在官渡区看守所。
本案案情简单,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较大。经过何律师多次找法官交流并提供律师法律意见书,陈某最终被判处八个月的刑期,判决后一个月陈某走出看守所,获得自由。
案例三:“亡羊补牢”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家属终获配20万余元
2015年6月,李某伟一大清早打电话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何发洪律师,称其父亲李某明因肚子胀在安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因呼吸衰竭死亡,目前人也火化,未进行事态解剖,其认为安宁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何律师听了李某伟的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将案件存在的难度告知了李某伟,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死因不明,诉讼很困难,只有查看医院在诊疗过程及用药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参与度鉴定。李某伟及家属听了何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何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何律师接受委托后,将相关医疗材料发给相关医学专家查看、咨询。后某医学专家认为虽然死者未进行尸体解剖,但医院诊疗及用药存在问题。得到咨询结果后,何律师立即起草民事起诉状,将安宁市某医院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对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司法鉴定。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指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在诊疗及用药方面存在过错,需承担李某明死亡30%的责任。
案件经安宁市人民医院开庭审理,双方据理力争,都不愿意协商处理。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李某明家属共计经济损失20余万元。安宁市某医院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经多番努力,二审中院维持原判决。
本案虽然存过了最佳诉讼时机以及未进行法医解剖,案件难度较大,不过“亡羊补牢”的诉讼,为当事人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获得最大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