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的杨某某被不起诉
TIME:2022-06-06 来源:黄云龙(原创)

涉嫌故意伤害的杨某某被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镇沅县城XXXKTV”2XX6号包房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胡某某遂拿起啤酒瓶打在杨某某头部一下,后杨某某捡起地上破碎的啤酒瓶戳向胡某某左侧面部,致使胡某某头面部受伤,杨某某右前臂开放性损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意见:杨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陈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从公安机关第对某某询问时就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与陈某沟通,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罪名的认定、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研讨。

同时,黄云龙律师在发现,本案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杨某某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再者,通过仔细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数额,黄律师给了杨某某及家属一个可以接受的赔偿幅度,并督促杨某某和家属与被害人多次协调赔偿事宜。在历经两个月的谈判下,对方终于接受了杨某某的赔偿并向杨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鉴于此,经过多次与办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官沟通,多次会见杨某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某某做无罪辩护,主要辩护观点为:

一、背景:本案是民间纠纷矛盾激化所致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的主观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至多属于间接故意,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可见其人身危险性不大

三、杨某某存在多处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首先,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次,被害人胡显刚存在重大过错……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在报案后等待抓捕,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

综上,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减轻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如将杨某某的行为按犯罪来处理,意图通过刑罚的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这样处理有违刑法打击犯罪的谦抑性

五、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辩护效果:

 镇沅县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人民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本案属于典型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之后在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时政审不受影响。

                                

       在此,云南中天律师提示:假如您的亲朋好友被拘留了、逮捕了,怎么办?请您不要惊慌请您先落实是哪个单位抓的。这时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应该第一时间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去会见,全面了解情况,并向办案部门口头和书面提出律师意见律师可以结合情况申请对被关押人予以取保候审或者要求予以释放,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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