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胡常明)
TIME:2017-12-13 来源:原创

工伤“私了”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再赔13万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小吴上班第一天便受工伤住院,在就医过程中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在医疗费之外另行“补偿”四万余元,双方一次性私了。出院后,在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的帮助下,小吴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最终裁决用人单位还需另行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云南省禄丰县籍外出务工人员小吴不太走运,外出昆明务工,只找到一个工资低廉且从事搬运这样一个重体力活的工作。然而,更不幸的是上班第一天,即2010年8月23日,在从事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中又被重物砸中,致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等多部位受伤。当天被送往昆明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用人单位垫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且临近出院时,单位要求一次性私了,解决双方的所有事项,否则拖欠医院的1000余元的费用单位就不管了。小吴迫于无奈,只好在病床上于2010年9月28日同单位签订了一份所谓一次性解决的《赔偿协议》,之后单位支付了拖欠医院的尾款1676.30元,并一次性支付了小吴人民币46888元。出院后,小吴因伤情发作又分别于2010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到某区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58天;于2011年9月29日至10月8日到昆明市某医院第三次次住院治疗9天,还有前后零星往其他医院门诊治疗,所有费用都由小吴自己承担。更为甚者,小吴的伤病不直未能治愈,而单位支付的46888元费用早已用尽。

难道用人单位在同自己签订了一次性解决的《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约定的费用后就没有责任了?此时,小吴找到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这种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工伤案件,作为律师来说,大家都知道比较棘手,何况又是当事人已经一次了结了呢?出于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特殊情感,胡常明律师还是受理了小吴的案件并亲自办理。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吴所受的伤害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17日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25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残等级为陆级”。

以上这些,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待遇的前置条件,于是小吴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了请求裁决定用人单位云南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某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并要求解除劳动用工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本案的仲裁请求所有费用共计22万余元,扣除已“预付”的4万余元,实际为17万余元。

仲裁的过程肯定不会太轻松,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提出,小吴只是临时工,工资没有主张的那么高,只是每天30元,所有费用均已如实计算和足额支付,并且双方所有关系已经结清,不存在现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再进行赔偿的问题,要求驳回所有仲裁请求。

对此,进行了精心准备的胡常明律师指出,《赔偿协议》约定的一次性了结,到底是了结什么事项不明确;双方签订协议时,治疗尚未终结,更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约定的事项只是解决已经发生和即将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双方的约定并未明确称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相关待遇;况且费用较低,假设包括六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在内的话,则属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和受害人。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仲裁庭上不能对当时“了结”的事项的具体范围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理应重新计算劳动者所应享受的赔偿待遇。至于小吴的工资标准,因上班第一天就受伤,从未领过工资。用人单位举出一系列工资表等说明了小吴这个“临时工”的工资只是每天30元的主张,遭到了胡律师的有力驳斥,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小吴受伤时昆明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0元计算。

经过双方代理律师紧张激烈的辩论,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于2012年6月20日做出裁决,仲裁庭基本上采纳了小吴代理律师的所有意见,小吴的仲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完全成立,扣除用人单位已支付的48564.30元后,裁定“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差额人民币132899.57元”。

如今,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了法院的执行程序。至此,外来务工人员吴某某上班第一天便受工伤,之后漫长的索赔之路暂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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