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云南某酒店公司赢得一、二审诉讼追回26881500.00元合同款(黄云龙)
TIME:2017-10-23 来源:原创

【案情简介】

云南某酒店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9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南某酒店公司将其子公司原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云南某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000.00元。后双方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105874516.12元,分三期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并以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别墅作为还款担保,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还款协议》还对还款逾期后利息的承担和违约金作了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履行。

后云南某酒店公司与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30日起,分六次偿还云南某酒店公司欠款共计70874516.12元,至2014年6月30日全部还清,并由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截止2015年9月20日,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向原告付清欠款本金15,297,872.40元,依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应该承担存款利息2,486,553.90元和违约金4,961,216.13元。为此云南某酒店公司多次上门和以《催款函》书面方式进行催收,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以经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给云南某酒店公司造成了重大困难和严重损失。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云南某酒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12,852,156.12元,支付欠款利息9,279,674.09 元。二、判令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49,650.93元。以上两项合计26,881,481.14元。三、判令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请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黄律师及团队成员接受云南某酒店公司的委托并分析案情后,对该公司领导层进行具体分析、讲解:本案可以通过电话催收、诉讼、电话催收和诉讼相结合的三种方式进行催款,同时讲解了具体操作方法和后果。该公司领导层听过黄律师的分析、讲解后,自愿选择按电话催收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去处理。

黄律师根据该公司决定,经多次努力上门以《催款函》的形式进行催收,被告根据催收信息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之后就一再无理要求延期付款。此时,云南某酒店公司根据黄律师的意见将二被告诉诸法院,但在法庭上二被告一再狡辩合同款已经还清。在黄律师和其团队成员的努力下,起初被告方态度强硬,但在充足的证据下不得不承认案件事实。

   【法院判决】

起初,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方将调解方案向法官提出,再经过原告云南某酒店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法官做工作等程序,案件也未能顺利调解结案。

最终,经过黄律师和其团队成员的努力,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的云南某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即: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852,156.12元,支付欠款利息9,279,674.09 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49,650.93元。以上两项合计26,881,481.1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判决生效后,原告云南某酒店公司甚为满意。因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可能的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判决可能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当事人讲解。在二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的情况下,原告云南某酒店公司听从黄律师的意见说服法官及时判决,避免了因二被告因没有诚意而占用审理期限、继续扩大当事人损失的严重后果。

经过黄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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