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人员抢劫获判缓刑案-秦庆乖
TIME:2017-11-15 来源:原创

有前科人员抢劫获判缓刑案

基本案情

“大姐,对不起了,我被高利贷逼得没办法了,你把你的钱全部拿出来给我。”“你不要伤害我,我可以把钱给你,但是不要拿走我的手机,我的手机有用。”以上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笔录。

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搭乘张某非法营运车辆从昆明南市区到北市区,车行至金汁路石虎关公园旁,张某将车停下并将车门中控锁上,对王某谎称自己被高利贷逼得没有办法了,叫王某将钱拿出来,我不伤害你的话。王某怕受到其伤害,将钱包内的现金1400余元拿出来放到正驾与副驾中间,并对张某劝说自己以前也被高利贷逼过,谁都有困难,如果你困难就将这些钱拿去渡过难关吧。张某对王某说你是个好人,将其中300元拿走后把其余的钱还给了王某,并用手机对王某的身份证拍了照,说以后要还钱给她,还将王某送到了方便打车的地方后驾车逃离现场。王某下车后当即打了辆出租车并在车上报了警,后直接到派出所陈述被抢经过,称张某用刀低在其肚子上进行抢劫。当晚,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办案实录

嫌疑人家属委托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辩护,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指派耿天法、秦庆乖两位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给嫌疑人讲解了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了嫌疑人在案件进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注意事项。之后辩护律师及时与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律师将被害人谅解书及时提交给相关办案机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阅卷,并在阅卷后针对案件相关问题结合卷宗证据与法律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会见了嫌疑人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之后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沟通阐述辩护意见,并在对嫌疑人有利的一些具体犯罪情节方面与检察官沟通并获得认可,为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打下较好的基础。

案件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的疑问,为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法律分析,与被告人探讨对其较为有利的辩护思路及辩护方案,告知被告人庭审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案件庭审时,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的各项证据发表了辩护观点,并从案件起因、具体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悔罪态度、社会危害、被告人家庭情况及被害人谅解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引发本案的原因是社会对有前科人员(张某2003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的歧视性对待,用人单位剥夺了已经改正自我并已很好融入社会的前科人员的正常就业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的行为方式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判处缓刑的案件相对较少,对有违法犯罪前科,后又犯抢劫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则更少。本案之所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关键在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始终贯穿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在于辩护律师对证据、事实、法律的准确把握和分析,在于辩护律师与嫌疑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和准备,也得益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对案件办理流程及办理质量的严格管理和把控。

办案感悟

法庭对被告人定罪是基于有合法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对被告人量刑则会考虑被告人能否真诚悔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常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各种解释和辩解,法律对嫌疑人自行辩解或解释的权利是给予保护的,但若不顾证据的狡辩则会影响法庭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和维护好嫌疑人自我辩解的权利,又不能让司法机关觉得嫌疑人是在狡辩,这就需要律师能与嫌疑人及司法机关进行充分而有效的沟通,以切实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告人真的在法庭上狡辩了,律师也需要就此向法庭做好解释工作,以不至于给法庭留下其主观恶性较大的不良印象。

周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昆明某地一服装店,周某等人因退还购买衣服的100元定金一事与服装店老板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周某、李某、王某、赵某、徐某等人持刀、自制枪支等工具与服装店老板等人持木棒、西瓜刀等工具在服装店旁对峙,被告人周某在现场开枪后五人返回租住楼房。因该案涉枪性质恶劣,经他人报警,公安武警出动警力来到现场封锁现场,并将五人抓获。经鉴定,查获刀具属于管制刀具,查获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因周某持有枪支并在现场开枪,被公诉机关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实录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秦庆乖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周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查阅全案卷宗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研究分析,并参与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辩护人提出相对方邀约多人、手持器械、多次电话、短信甚至亲自找到被告人一方要求处理问题,其多次挑衅行为对激化双方矛盾有着极大过错,其客观行为与其向侦查机关陈述的邀约人及准备器械是为了防止被告人一方砸店的主观思想相矛盾,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等辩护观点;针对同案被告人李某指控被告人周某系涉案枪支所有人的证言,辩护人通过法庭发问环节否定了同案被告人李某的证言,并向法庭说明了被告人周某不是枪支的购买者或者制造者,相较购买或者制造枪支者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辩护观点,并针对案情提出了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具有较好的改造可能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其父去世较早,所受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较少,本次犯罪系受社会不良人员及风气的影响,相对方遇事不能冷静平和处理,逞强好斗,对激化双方矛盾过错明显等对周某有利的辩护观点。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办案感悟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案发后往往会把责任推给同案被告人,而辩护律师需要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把握和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在办案过程中能明察秋毫,具备良好的逻辑思辨和推理能力,如此,方能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涉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是我国坚决、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逾越国家对枪支管制的法律红线,制裁在所难免。

附:法庭发问环节缩影

(发问基础:同案犯李某证言证实枪支是周某的;周某第三次笔录中供述称枪支是案外人Y的;同案犯赵某在第三次供述笔录中称枪是案外人Y的。因犯案时枪支是周某持有,发问需要否定李某对周某的指证)

1、辩护人:被告人周某,我是你的辩护律师,有几个问题向你发问,希望你如实向法庭陈述。

周某:好的

辩护人:枪支是谁的?

周某:枪支是谁的我不知道

辩护人:今天是法庭审理,希望你能如实向法庭陈述以争取得到从轻处罚。现在我帮你回忆一下,在你的第三次笔录中,侦办警官问你为何前两次不实话实说,你回答了警官为什么。现在请你如实告诉法庭,枪支是谁的?

周某:是Y的。

……

2、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有个问题向你发问,希望你能如实回

辩护人:枪支是谁的?

李某:周某的

辩护人:你怎么证明枪支是周某的?

李某:我看到他从楼顶拿下来的

辩护人:你看到是周某放上去的吗?

李某:没有,我住进来的时候就放在楼顶了

辩护人:你们房间住了几个人?

李某:住了六七个人

辩护人:你既然没看到是周某放上去的,房间内又住了这么多人,你为什么说枪是周某的呢?

李某:我想可能是周某的

辩护人:你的意思是否是:你只是猜想可能是周某的,其实究竟是谁的你也不知道?

李某:是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李某发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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