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王洪俊
TIME:2017-11-15 来源:原创

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俊)

【案情】

2014年8月29日,赵某某为了偿还他人债务向李某某借款450000

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因从事汽车装饰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11月29日,月利率5分,赵某某用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铺面房一间13.9平方米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李某某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67500元将借款本金382500元打到了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赵某某收到李某某的借款382500元后出具了一份450000元的借条给李某某。

同日李某某又与赵某某另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某将玉溪市新兴路**号一层商业房1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有权证号为**)以成交价290000元卖给李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使用,合同签订至今李某某没有向赵某某支付过一分钱的购房款也没有用该购房款抵扣借款。

与此同时,李某某又要求赵某某与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回购合同》约定:赵某某2014年11月30日前可以450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回购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一层铺面房,如果2014年11月30日前赵某某不能回购,可顺延三个月。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到云南省玉溪市国立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云南省玉溪市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4)云玉国立证字第**号公证书。

2014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征得李某某同意赵某某决定卖掉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一层铺面房偿还借款,为此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延长10天至2014年12月10日。一个月后,赵某某的铺面房没有卖掉,李某某让赵某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2500元利息的欠条。

2015年5月19日,赵某某到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阅房屋档案时得知,原告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铺面房一间13.9平方米已被李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过户到其名下。

2015年6月8日,赵某某委托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洪俊律师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辩双方意见】

赵某某诉称,2014年8月29日,赵某某为偿还他人债务向李某

某借款4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诉争的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铺面房一间13.9平方米只是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约定房产成交价为29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李某某立即向赵某某返还坐落玉溪市新兴路**号第一层13.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有权证号为**号)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李某某辩称,赵某某起诉的事实理由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物权法的规定。双方居于民间借贷关系对是否偿还借款形成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又签订了回购合同,由于赵某某没有按期偿还李某某借款,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冲抵购房款,李某某也没有向赵某某主张过偿还借款,双方形成了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诉争的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李某某名下,赵某某无权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王洪俊律师积极搜集整理了李某某先后多次要约他人到赵某某住处催收借款的证据(视听资料)以及赵某某涉案的银行流水明细账,又多次房地产管理部门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断努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7月31日判决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6年3月2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25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云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某诉争的房屋,并协助赵某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承担。

【结案】

本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判断。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就双方的本意来说,被告方仅仅是想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该房屋成为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其本意也并非出售房屋,这种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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